男子存2000万到期后被告知被人转走,银行称:个人行为与本行无关-世界看点
河北,石家庄。李先生将2000万元存入某行,到期取款时被告知钱已被转走。经查询后才知道是该行人员所为。李先生要求存款行支付自己的2000万被拒绝,该行称:存款丢失是个人行为与该行无关!
李先生是某行业老板,经常在该存款行办理资金业务,并因此认识了该行工作人员范某。
范某经常给李先生推荐本行的理财产品。李先生也从他推荐的产品中获利不少,因此对范某很有好感。
【资料图】
在李先生去该行办理其他业务时,范某告诉他一个好消息,为了提高存储量,该行推出了大额存款贴息的业务。范某让李先生了解一下该业务,如果有闲置的钱存上一笔,可以获得比平时更高的利益。
据范某介绍,这是本行推出的纯储蓄型产品,相对其他理财产品,具有保本、高息且安全有保障的功能。
到期付本还息,这是该行近年来的一次大手笔,目的是吸引收大额存款。只要存款1000万以上的,可获得15%的高额利息。
这么高的回报率,李先生也是第一次听说,但他对该项存款的高利率,是否有风险表示质疑。
范某表示,所有手续都是在该行内办理,并出具正式存单。但这类的产品不会太久,也就几天的时间,很多有钱人人都在排队办理。
李先生因多年来一直和该行有着业务关系,从没有出现任何的差错,对该行还是挺信任的。再加上他觉得范某本人,在交往中也诚实可靠,不至于忽悠自己。
再说,只要该项业务是在存款行办理应该不会出错。考虑到1000万存上一年,就轻松拿到150万的利息,相比平时高了几十万。
说来也巧,往往就是事儿赶事,当时李先生正好手中有1000多万的闲置钱,他又从生意中挪出一部分凑够了2000万,决定一次性存入2000万,定期一年。
业务是在范某的亲自指导下,在存款行柜台窗口办理,柜员向李先生出具了存单,密码由李先生自己设置,并在范某的建议下办理了U盾。等全部手续办完后,将U盾交给了范某保存。
当天,范某就将高达300万的利息支付给了李先生,在李先生收到利息后,范某要求李先生在一份协议书上签字认可。协议内容是,李先生在存款一年期限内,对存款不能提前支取,不可以做质押。
李先生签字后,为了保障自己的存款不出差错,也要求范某代表存款行出具承诺书。
承诺内容:存款到期后,存款行需要按时履行支付义务,不得出现延迟和阻止储户自由支取,如存款期满该行未如期履行承诺,所受损失由该行负责,并要求在承诺书上加盖了存款行的章和范某的签字。
存款期间,李先生还一直在该存款行办理其他业务,并未发现有其他变化。
直到存款期满后,李先生取款时,发现账户内的2000万已被转走,他找到该行负责人,却被告知,该行从没有过15%的高息揽储这回事儿。
虽然李先生的存单是真的,但他应该知道,根据规定银行不允许贴息,更不可能提前将利息支付给客户。
范某出具的承诺书所盖的章是假的,范某的个人行为也不代表存款行。
李先生联系范某时,早已联系不上了。李先生报警,不久范某被抓,并交代了犯罪事实。
范某因职务犯罪被拘留审查,李先生持存单要求取出自己的2000万,被存款行拒绝,李先生起诉。
一、首先,李先生将钱存入了该行,该行收到了存款并出具了存款单,李先生与银行之间就形成了储蓄合同。双方按合同各自履行合同义务。
银行法规定,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,金融机构应当向反洗钱检测中心报告大额交易。本案中该行未履行这项法定义务。
还规定,存款行为储户办理单笔5万元以上存取业务的,应当核对储户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。
本案中,范某未提交李先生的身份证原件,只利用优盾就轻松将李先生的存款划走,说明该行在管理上存在瑕疵。
依据《商业银行法》第六条规定: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。银行应该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,对储户的存款负有严格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。
李先生的存款被转走,该行柜员在办理转款过程中未尽谨慎审查之责,导致储户存款账户中的款项被犯罪分子骗划。因此该行在履行与储户之间的存款合同上构成违约。
二、李先生本人违反储蓄合同,将自己的密码和U盾交给了范某管理,导致存款被转走,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,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,应就其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。
本案中,密码作为保障存款安全具有私有性、秘密性、李先生将密码和优盾交于范某,最终导致存款被转走,所以李先生应对存款损失承担部分责任。
根据公平原则,如果守约方对于损失发生也有过错的,守约方亦应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,并由此扣减违约方的损失赔偿数额。因此李先生必须承担部分责任。
最终,经审理认定,李先生的实际存款损失由存款行承担95%,由李先生承担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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